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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16/7/29 点击量:1379

 

苏建函科﹝2013433

第一条 为实现《江苏省“十二五”建筑节能发展规划》中确定的节能65%的目标,规范我省民用建筑外窗的生产和应用管理,提高外窗技术水平和综合性能,结合我省夏热冬冷地区和部分寒冷地区气候特点以及建筑外窗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外窗(不包括建筑幕墙和建筑外门)的应用。

第三条 全面推广应用标准化外窗系统,标准化外窗系统新技术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推广认定。鼓励采用外窗遮阳一体化和新风系统一体化技术。积极开展门窗产品性能标识认证。

第四条 建筑外窗的主要性能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其中气密性能应不小于6级(1.5m3/(m·h); 4.5m3/(m2·h)),水密性能应不小于3(250Pa),抗风压性能多层建筑应不小于3级(2.0 KPa),高层建筑应不小于4级(2.5 KPa)。

民用建筑外窗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4W/m2·K,并积极推广采用传热系数不大于2.0 W/m2·K的建筑外窗系统;居住建筑外窗玻璃不得贴膜;不宜采用Low-e玻璃,如需采用Low-e玻璃,其冬季外窗遮阳系数不得小于0.6

第五条 高层及超高层民用建筑各单一朝向及不同楼层的外窗性能设计等级应统一取值。居住建筑不宜设计飘窗,当确需设计飘窗时,飘窗必须满足节能、遮阳、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建筑外窗不得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的材料,严禁使用非隔热断桥型材铝合金单层窗、非多腔体型材塑料窗。隔热断桥铝合金型材不得使用PVC隔热条。

第七条 建筑外窗应采用中空玻璃,单中空层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得小于12 mm,玻璃厚度应不小于5mm;双中空层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得小于6mm,玻璃厚度应不小于5 mm

为保证中空玻璃装配质量,窗框型材截面宽度应为:隔热断桥铝合金推拉窗不小于80 mm,平开窗不小于55 mm;铝木复合推拉窗不小于90 mm,平开窗不小于55 mm;玻璃钢推拉窗不小于88 mm,平开窗不小于55 mm;多腔体塑料、铝塑、钢塑复合推拉窗不小于88 mm,平开窗不小于60 mm,型材检测老化时间不小于6000小时。

第八条 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硅橡胶等热塑性弹性密封条,不得使用PVC密封胶条;推拉窗应使用硅化加片毛条,不得使用非硅化毛条或非硅化加片毛条;嵌缝填充胶应使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不得使用酸性硅胶。

第九 五金配件应用中,平开窗不得使用单点执手,不得使用铝质合页;连接五金件应采用不锈钢螺钉,不得采用镀锌螺钉;窗扇用角码应采用尼龙、铸铝等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

第十条 民用建筑外窗必须采用附框安装。附框性能应满足节能、强度高、耐腐蚀、耐久性好等要求。积极推广采用节能型附框,节能型附框材料性能应满足:导热系数(25)应不大于0.2W/(m·K),吸水率(24h)应不大于0.5%,加热后尺寸变化率(6024h)应不大于0.1%握钉力应不小于4000N

第十一条 门窗生产企业应制定标准化外窗系统产品标准,并在产品醒目位置标识该门窗系统产品的组成和性能指标。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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