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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苏建函科(2014)558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于
附件:
1、《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2、标准化外窗表模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
《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1、标准化外窗性能指标应按照《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附录A、B,并参照《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进行选用。标准化外窗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4W/(m2·K);外窗玻璃冬季遮阳系数不得小于0.6;抗风压性能,多层建筑不应小于3级(2.0 KPa),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级(2.5 KPa);气密性能不应小于6级[
标准化外窗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标准化附框干法安装。
2、增加
3、标准化外窗包括由标准化单樘窗通过隔热拼樘杆件组合而成的组合窗,不包括阳台外门及不作为外围护结构的封闭阳台窗。
4、住宅应严格执行《规程》规定,标准化外窗应用量在建筑外窗面积总量中的比例应不小于60%。其他类型居住建筑(主要是学生公寓和职工集体宿舍等)外窗除洞口模数尺寸外,其他各项要求应与标准化外窗系统一致。
5、施工图设计门窗说明及节能设计专篇中应将《规程》和《图集》作为设计依据,明确外窗框材种类、玻璃构造、中空层厚度及气体类别、物理及热工性能指标等。
6、设计标准化外窗系统应复核外窗通风开启面积,当外窗开启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新风系统加以解决。设计外窗与遮阳一体化产品时,应注意复核外窗采光面积。
7、施工图设计中应编制门窗表(见附件二),门窗表中应注明采用的标准化外窗及应用量,设计人员可对外窗进行编号,标准化外窗应列出对应的图集编号,非标准化外窗应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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