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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登记管理的通知
通建工〔2014〕123号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07月0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加强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建设工程实施建筑材料登记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材料使用前的登记手续,自觉接受监督。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影响建设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应加强采购管理,不得使用应登记而未经登记的材料。
三、材料进场报验时,监理单位应审核所报验建筑材料的登记手续,应登记而未经登记的材料不得验收。
四、未按本通知要求实施的工程,将严格按《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4年05月01日起实施。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附件:
1、南通市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登记管理制度
2、南通市建设工程实施登记的建筑材料目录及申报条件
3、南通市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登记申报表
附件1
南通市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材料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材料登记,是指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活动。
第三条 南通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使用建筑材料的行为,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材料登记工作。实行登记的材料应在完成登记工作后使用,具体目录见附件二。
第五条 材料登记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申报
材料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申报手续:
1、《南通市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工程建筑材料申报登记表》见附件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4、其他必要文件
属于产品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供相关证书。
属于资质管理的,需提供资质证书。
属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应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文件,并提供江苏省地方标准,无江苏省地方标准的应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授权代理商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代理证书。
以上资料均需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申报资料审查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913,联系电话:0513-59000395)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初审符合要求的,在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http://www.ntgczl.com)上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颁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登记证书,并在网上公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不予登记,已登记的取消登记,取消登记的材料网上公布,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登记: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二)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因检测不合格,有效期内两次被我省县级或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申报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淘汰或禁止使用产品的。
第七条 申报单位在单位基本信息或材料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发现下列情况,责令责任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进场材料未按规定登记并已用于工程的;
(二)已使用材料抽检不合格的,或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所使用材料进行报验的;
(四)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进场材料报验资料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的。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4年05月01日起实施。
附件2
南通市建设工程实施登记的建筑材料目录
及申报条件
一、保温节能材料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3、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
4、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企业标准,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方可应用。
二、房屋建筑给排水管材管件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3、输水管需提供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三、防水卷材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3、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四、水泥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3、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五、新型墙体材料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3、江苏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颁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证书。
六、住宅排烟气道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七、门窗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3、门窗专业承包资质。
八、建筑涂料与防水涂料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九、预拌砂浆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3、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预拌砂浆企业备案证书。
十、预拌混凝土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3、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资质证书。
十一、预制混凝土桩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3、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制混凝土桩供应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钢材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3、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十三、检查井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十四、市政管道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十五、电线电缆供应企业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3、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十六、其它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的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3、其他必要文件
附件3
登记编号
南通市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登记
申 报 表
申报材料类别及品种
材料生产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申报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申 报 日 期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制
建筑材料申报登记信息
材 料 生 产 企 业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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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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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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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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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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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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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营 □合资 □独资 □民营 □集体 | |||
驻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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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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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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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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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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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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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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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产品存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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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建筑材料 |
材料类别 |
品种规格 |
执行标准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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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承诺 |
本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本单位所填报和提供的申报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供应南通市建设工程市场用材料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本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记。 审核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证书是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特殊产品的生产许可及有卫生要求的卫生许可,以及资质证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等证明文件。
2、材料生产企业直接申报的,申报单位一栏可不填写;企业委托在通分支机构或授权代理商申报的,申报单位填在通分支机构或授权代理商名称;
3、执行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等;
4、本表一式三份,登记部门、申报单位、生产企业各留存一份。
南通市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登记
申报资料清单
序号 |
项目 |
审核情况 |
1 |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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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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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格认定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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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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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授权代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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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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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登记
申报未提供资料清单
序号 |
项目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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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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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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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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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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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未提供资料,请于7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补充完整。
特此通知
审核人: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申报单位:(全称)
南通市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
不予登记告知书
申报单位:
你单位由于
根据《南通市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登记管理制度》,决定不予登记。
签发人: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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