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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维护南通市建筑门窗行业的整体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市场经营行为,提升行业形象,促进南通市建筑门窗行业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特制定南通市建筑门窗行业协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2条 本公约适用于南通市建筑门窗行业企业会员单位及与建筑门窗行业配套工程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企业会员单位及个人自愿签订本公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二章行业道德
第3条遵纪守法、诚实信用。
第4条会员单位团结互助、自律,维护行业形象,对行业内的矛盾和问题,应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
第5条不做有损行业团结的事,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利益的事。
第三章企业经营行为规范
第6条本公约所称建筑门窗、幕墙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主要从事建筑门窗、幕墙生产制作、安装销售以及其他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门窗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经营,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
第7条严格按国家产品标准、规范组织生产、施工,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第8条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建筑门窗产品新技术,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9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门窗行业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10条合理定价,反对压价竞销;同一产品不得以企业眼前利益,损害行业长远利益。
第11条按时、准确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的定期报表和统计年表,以便协会了解行业的整体情况,并向有关单位提供和发布本年度行业统计有关信息。
第12条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违法转包、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不转让、出借个人执业资格证书,不让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13条不以行贿、回扣、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14条不相互杀价,不盲目压价,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不搞“阴阳”合同。
第15条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文明施工,不污染公共场地和设施;不侵害公共利益,不扰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16条执行本公约发生纠纷的,可向南通市建筑门窗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本公约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建议南通市建筑门窗行业协会理事会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个人,由南通市建筑门窗行业协会理事会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17条本公约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和调解、处理等,或由南通市建筑门窗行业协会理事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18条本公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19条本公约的制订、修改、实施、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本公约经南通市建筑门窗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经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0条本公约由南通市建筑门窗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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