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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筑门窗行业协会章程
(直接登记)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协会名称:南通市建筑门窗行业协会。
英文名:Nantong Building Doors and Windows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NTBDWA
第2条本协会性质:由南通市从事门窗、幕墙产品生产制作、安装销售企业及相关产品配套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3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靠行业自律机制,规范门窗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本行业的和谐、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
第4条本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5条本协会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永和路6号/南通建材城2号楼901室
电话:0513-81505688
传真:0513-81505688
网址:www.ntbdwa.com
邮编:226000
开户行:建行南通城东支行
账号:3200-164-864-10525-02846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活动原则
第6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建筑门窗行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收集整理国内、外建筑门窗行业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并向会员传递;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本行业或相关企业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4根据会员需求,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5举办与门窗行业有关的企业管理、法律法规、新技术等业务培训及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6推广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时发布相关产品技术标准;
7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8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资质、技能考核、统计调查、信息发布、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
9加强会员间的联络与交流,组织与国内外同行的技术交流、学习和参观考察活动,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第7条本协会活动原则:
1本协会按照核准章程开展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本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坏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3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8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9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自愿加入本协会
2拥护本协会章程
第10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登记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颁发会员证书。
第11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活动;
3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4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第12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
2执行本协会决议;
3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13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14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15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16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4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5选举或罢免理事;
6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7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8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第17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天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18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19条召开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下列决议生效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3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二节理事会
第20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1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等额选举)或1/3(差额选举)。
2理事人数不宜超过会员的1/3。
3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热心协会工作,遵守协会章程;
(2)本行业中具有规模和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第21条本协会理事单位代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单位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22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决定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4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5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选举和罢免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7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23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24条召开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生效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理事单位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25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等额选举)或1/3(差额选举);
第26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27条经理事长或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28条理事会成员的变化,由理事会议讨论予以增补或调整。
第三节负责人
第29条本协会设秘书长1名,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
第30条本协会负责人为: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能够忠实、勤敏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合法权益;
5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31条本协会选举理事长(会长)实行轮值制度,期限1年;期满,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可再次轮值,期限1年;但轮值理事长(会长)轮值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32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理事会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33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34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召集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
3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4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5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6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交理事会批准;
7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8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9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35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14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36条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37条本协会收入来源于: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38条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39条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1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3其他由理事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40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41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完整、合法、真实、准确。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42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43条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44条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45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4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46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发生分立、合并的;
4自行解散的;
第47条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4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48条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49条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50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章附则
第52条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7日第2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52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53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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